对经公示没有异议的,由村经济合作社在《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资助申请表》中加具审核及公示情况的意见,送本村经济联社(或改制总公司,下同)审核,并由村经济联社通过村务公开的途径和方式再次公示7天,无异议的加具确认意见。如有异议,则将有异议的人员退回村经济合作社按原程序再次审核、公示、呈报。最后,由村经济合作社根据村经济联社审核结果,填写《符合享受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资助资格人员名单汇总表》,连同《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资助申请表》一并送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确定资助资格。
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经济合作社及村经济联社的审核程序、公示情况进行审核,对《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资助申请表》及《符合享受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资助资格人员名单汇总表》做出审核意见。
对于2006年7月1日后经批准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在征地补偿款支付完毕后,直接将征地公告文号、补偿款支付完毕的时间、补偿安置人数等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相关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三、资助标准。
符合资助条件的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在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含60%)以下的部分,按其相应应趸缴养老保险费的30%给予资助,缴费基数超过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部分的趸缴费用,不予以资助。
四、资助资金的划拨。
各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政策规定和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资助资格的审定情况,具体核定每名符合资助条件参保人的应资助金额,会同区、县级市财政局于每月15日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各级财政应资助的具体数额,并抄报市财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于次年1月底对各区、县级市上报的相关数据进行汇总,将资金量平分10年,向市财政局提出每年资金划拨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每年市人大审议通过财政预算后统一将市、区、县级市负担的资助资金直接划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并通知市社保经办机构做好账务处理。应由各区、县级市负担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通知各区、县级市专项上解市财政,年终市财政局与区财政局进行清算。
各级政府应根据城镇化进程的工作安排,将政府资助所需要的资金纳入各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以确保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