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资助问题的若干处理意见》的通知
(穗劳社养〔2006〕6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土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资助问题的若干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资助申请表
2.符合享受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资助资格人员名单汇总表
3.公示格式样本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 州 市 财 政 局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政府资助问题的若干处理意见
为推进我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穗府〔2006〕21号)的规定,现对“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资助的审核、划拨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资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截至2006年7月1日,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享有本市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或享有村集体经济股份村民待遇的本市户籍,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农转居”的人员;或2006年7月1日后经批准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办妥“农转居”手续时,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人员。
(二)“农转居”人员在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参加“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手续,或2006年7月1日以后征地的“农转居”人员,在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到村后一年内,办理了参加“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手续。
(三)参保时,按穗府〔2006〕21号第十条的规定申请趸缴养老保险费。
二、资助资格的确认程序。
由本人如实填写《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资助申请表》,经所在村经济合作社(或改制公司,下同)初步认定后,在村社公务栏公示7天;对于存在异议的人员,应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并再次对被提出异议的人员及所反映问题的审核结果进行公示,直至没有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