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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实施意见

  所有城镇用人单位的农民工都要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根据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意愿,可整体选择参加统账结合、单建统筹或农民工医疗保险。已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也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农民工原则上在单位所在统筹地区参加医疗保险,建筑施工等流动性大的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可在施工地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
  五、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在缴费当期因病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费用,主要由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支付标准参照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建统筹的支付标准确定。
  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的人员按就近就地的原则就医。统筹地区要确定并公布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在省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农民工医疗保险原则上不予支付。
  六、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农民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致使农民工不能享受相应待遇而引发的争议也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做好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农民工的特点采取相适应管理服务措施。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参保缴费登记办法,方便农民工参保;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确保足额征缴。三是要结合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发展,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农民工就医管理方式,方便参保农民工就医。四是要根据农民工流动就业的特点,探索农民工因病回原籍就医的费用结算方式。
  八、在本文下发之前已开展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市、州,可以继续开展相应的保险方式。以各种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农民工都要纳入医疗保险的统计范围。各地医疗保险数据库要对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进行身份标识。2006年7月起,按照部社保中心统一要求,统一统计口径,并按月上报参保扩面情况。
  九、各市州要对农民工的分布和参保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明确重点单位、推进步骤和措施,确定具体的缴费标准和管理措施。各地的推进计划和措施于2006年8月底前报省厅备案。从2006年7月开始,各地要将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情况按月报省厅医保处。四季度,省厅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地推进和落实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扩面成果进行抽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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