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实施意见
(川劳社办〔2006〕37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06]15号)精神,根据劳动保障部《
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1号)的统一安排,结合我省实际,就我省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适应工业化、城镇化要求,做出的一项战略性部署。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切实提高认识,把解决农民工的大病医疗问题作为当前的工作重点之一切实抓紧抓好。要充分认识农民工流动性强、人员年轻、发病率较低、经济承受能力较低等特点,建立适应农民工需要的医疗保险制度。
二、要认真贯彻《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川劳社办[2005]84号)文件精神,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首先解决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参保问题。今年的工作重点是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加工制造业、采掘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等重点行业。2006年全省农民工参保人数要达到60万人,争取2008年底将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医疗保险。
三、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应是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非城镇户籍、有劳动能力并与统筹地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的人员。
四、农民工医疗保险实行市(州)统筹。由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农民工医疗保险的缴费率为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左右,按季度或半年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