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禁止将油烟口、污水道口、煤炉排烟筒等排污口直接面向街道;城市道路两侧、安全岛和其他公共场地上不得擅自设置自来水龙头(阀门)。
第五十七条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室内车辆清洗以及制作、加工、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展示商品;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等不得占道经营或变相占道经营;沿街餐饮业摊点禁用燃煤炉灶。
第五十八条 经批准设立的夜市、车辆修理、擦鞋等摊点,应在规定地点设置醒目标志,按规定时间规范经营,并保持周边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做到收摊地净。
第五十九条 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车辆停靠站(牌)、岗(亭)、公交候车站(亭、牌)、治安站(亭)、电话亭、宣传(阅报)栏、画廊、垃圾桶(箱)、废物箱、路标、标志牌、门牌等设施,应当定期维护,保持整洁。
第六十条 公告栏、阅报栏、画廊等公共信息栏设置应适当,定期更换内容和进行清洗,保持整洁。
第六十一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按划定区域定点停放,保持整齐有序,公共停车场以及道路停车点应统一设置醒目的标志牌。
第六十二条 不得在道路、桥梁、绿地等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衣物。
第六十三条 在城区行驶的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身不得有严重污迹或灰垢,车底、齿轮不得附着大量泥土,不得污损路面。
第六十四条 运输建筑材料、渣土、生活垃圾、粪便以及散装物料的车辆必须采取封闭或覆盖措施,运输中不得散落、泄露或者飞扬。
五、城市绿化与公共水域
第六十五条 城市道路和临街绿化布局合理,植被养护良好,无违法占绿。
第六十六条 居民区、街巷绿化以及城市各类雕塑应保持清洁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