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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第四十六条 夜景灯光亮化设施应按规划进行设置,并兼顾白天的视觉美观。

  第四十七条 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保持其灯光亮化设施完好、整洁、美观,并保持功能良好,开闭正常;残缺、损坏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及时修复、更换;遭受污染的,应及时清洗。

  第四十八条 新建工程的亮化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不得擅自改变、移动和拆除。

四、公共场所与公共设施

  第四十九条 机场、车站、广场、公园、人行天桥及地下人行道通道出入口等公共场所,应保持场地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沽,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擅自散发各类广告和宣传品;不得在树木、地面、建(构)筑物及各类灯(线)杆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广告。

  第五十条 城市道牙、道路、人行道、桥梁路面平整完好,无坑凹、碎裂、隆起、塌陷、积水等现象。

  未经批准,严禁占用城市人行道及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和停放车辆。

  第五十一条 城市道路各类井盖板等设施,与路面保持平整、完好,无破损、缺盖板。

  第五十二条 城市道路两侧及安全岛上的供电配电箱、交通信号控制箱、有线电视接线箱、邮政箱(筒)和果壳箱等专用设施应标志明显、整洁、美观,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市区无废弃的各类杆、管箱等。

  第五十三条 路灯装灯率、亮灯率、设备完好率应达到部颁标准。

  第五十四条 道路、桥梁的排水、供水、输油等管道畅通,无外溢;沿街消防栓、水阀等设施无漏水现象。

  第五十五条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无架空管线设施,不得新设架空管线,对已建架空管线的应逐步改造或采取隐蔽措施;单位内部的管线设施一般不得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置,确需新架设管线的,要采取隐蔽措施,并不得影响周围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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