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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维修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清疏排水管道、化粪池,栽培、修剪草坪、树木、花卉,打捞河道漂浮物等施工作业,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所产生的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 公共厕所应合理布局,与周围环境协调,并规范设置标志及指示牌;公厕环境整洁、设施齐全并保洁良好;新建公厕应达到二类以上标准,有条件的城市可新建一类以上公厕,临街公厕应为二类以上公厕;移动公厕应布局合理,专人管理,粪便废物运输处理符合无害化要求。

  第三十条 车辆清洗场地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绿化等公共场地,不得影响周围环境与交通。

  从事车辆维修、清洗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保持经营场所及周围的环境整洁,防止废油、废液等污染环境。

  第三十一条 车辆维修点、清洗站(点)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相关车辆应停(摆)放有序,污损地面要及时清理。车辆清洗所产生的污水必须经沉淀、除油等处理达标后,再接入城市污水管网;产生的污泥应当定期清掏并落实消纳场所,妥善处理,不得乱堆乱放,不得污染环境。

  第三十二条 城市主要干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不得设置收购废旧物品经营场所,收购废旧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严禁占道堆放废旧物品。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城市市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影响他人生活,造成环境污染的,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第三十五条 城乡结合部农户饲养家禽家畜的,应当实行圈养。

三、广告标志与景观照明

  第三十六条 标志牌、路名牌、地名牌、门牌和交通指示牌等标志的设置,应按规划要求、规格、色彩安装设置,形式、图案和内容应与街景协调,保证文字规范、用语准确,并保持安全、整齐、醒目、完好;陈旧、破损、褪色的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更新或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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