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主要大街和重点地区无占道经营摊点。经批准取得营业执照的各种流动售货车、零散摊点应当自带清扫工具,随时收集废弃物,保持经营点3米范围内整洁。
二、环境卫生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街巷、广场及其它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达到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要求》。
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应当保持干净和整洁,地面无果皮、烟头、纸屑、塑料等杂物,道路清扫保洁质量应符合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垃圾收集运输逐步实现袋装化、密闭化、积极开展分类收集。
第二十一条 垃圾转运站、垃圾房(桶)、废物箱等垃圾收集、中转设施应按建设部《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布局合理,并保持整洁,不污染环境;设施完好率不低于部颁标准。
第二十二条 垃圾转运站无撒落垃圾,保持场地整洁,不污染周围环境;垃圾产生的渗沥液应就近排至污水管网。
第二十三条 单位、商店和居民区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垃圾收集容器,垃圾应及时清运,保持整洁卫生。
第二十四条 居民区内不得擅自摆摊设点、堆放杂物和乱搭乱建。
第二十五条 垃圾房(桶)、废物箱等环卫设施齐全,居民住户垃圾应按规定袋装,定时、定点投放或由环卫作业人员定时上门收集。
第二十六条 集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等应统筹规划,定点经营,并设置一定数量的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的夜市、便民摊点(亭)及流动售货车、修理摊、疏导性临时占道的瓜果、蔬菜销售网点等应备有专用垃圾收集容器,随时收集废弃物,保持经营场地整洁,收摊后应对经营场地及时清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