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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第九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楼(房)宇和职工住宅、居民小区、院落等楼道、公共场地不得堆放杂物或其他物品。

  第十条 城市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外墙安装的空调制冷设备,应当保证安全,并保持外观干净和整洁,室外安装的制冷设备托架底端与地面高度不低于2.50米,破损或丧失功能的空调室外箱应及时修复或拆除。

  第十一条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设置遮阳(雨)蓬,应基本保持在同一水平线上,并按路段统一式样、规格、色调和安装位置,外挑长度不得超过1米,陈旧破损的要及时维修更换或拆除。

  严禁临街建筑物一层安装和设置遮阳(雨)蓬。

  第十二条 城市建筑物的门窗防护(盗)栏安装应规范统一、整洁完好,外观长度不得超出30公分,并与建筑景观相协调,锈蚀、陈旧、破损的要及时油漆或维修更换;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一层设置门窗防护(盗)栏不得超出墙体立面。

  第十三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居民小区、院落住户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开设易造成油烟污染的饭店、餐饮店及产生噪声的娱乐场所等,影响居民的生活。

  第十四条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前分界,应当采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用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院内空地应绿化,并保持场地整洁、美观,围墙高度不低于1.60米。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设施现场设置的围档,应当封闭严密、完整、牢固、美观,高度不低于2.50米。

  施工场地应设置排水设施,场内建筑材料堆放整齐,进出口道路实行硬化平整,周边环境保持整洁卫生,运输车辆不带泥沙驶出现场;工程竣工后,施工的剩余材料、工程弃土和其他杂物应当及时清理干净,做到工程交付使用地净。

  第十六条 确因需要并经批准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堆放的物料及搭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在堆放、搭建期间必须设置围档,保持周围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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