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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6]7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城市容貌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五月十六日

  贵阳市城市容貌标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贵阳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一、城市容貌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区、县(市)。

  第三条 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广告标志和景观照明,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城市绿化和公共水域等方面的有关城市容貌,均适用本标准。

  第四条 城市建设、扩建、改建应当符合本市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要求。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艺术、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保持外形完好、整洁、有序、美观。

  第五条 城市道路(包括主干道、次干道、街巷和道路两侧)及公共绿地、广场、企事业工矿区、居民小区、楼顶、院落城郊结合部等公共用地范围内无未经城市规划等部门依法批准搭建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六条 城市建(构)筑物、玻璃幕墙、建筑艺术、雕塑外立面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无破损、残缺、脱落,并定期进行维护、清洗、粉刷。

  第七条 市区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及居民住宅区,禁止开设经营机动车修理、防盗门(窗)、铝合金、石材、木器加工以及殡葬用品制作销售等影响城市容貌和市民正常生活的加工制作服务站。

  第八条 城市建(构)筑物屋顶不得擅自搭建(构)筑物、架设有碍市容的设施或物品;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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