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医(药)专家库管理与使用规范》的通知
(穗劳社医〔2006〕6号)
局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社会保险医(药)专家库管理与使用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五日
广州市社会保险医(药)专家库管理与使用规范
为科学有效地使用广州市社会保险医(药)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对社会保险的技术支持作用,根据《关于建立广州市社会保险医(药)专家库的通知》(穗劳社医〔2005〕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专家库的适用范围
专家库适用于局机关及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对管理公费医疗、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劳动能力鉴定(不含指定医疗机构劳动能力鉴定的诊断工作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医疗费用审核工作)等工作需使用医(药)专家的业务。除特殊情况经主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使用专家库以外的医(药)专家。
二、专家库的管理
(一)专家库由本局医疗保险处和工伤生育保险处共同按《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关于建立广州市社会保险医(药)专家库的通知》(穗劳社医〔2005〕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建立和管理。医疗保险处负责具体经办工作。
(二)专家库经本局主管局领导审定后,在通知专家本人及所属医院的同时,抄送本局有关使用单位。
(三)在专家库的基础上,建立“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作为二级专家库,仍由工伤生育保险处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原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四)市医保中心可临时或相对固定的聘请专家库以外的退休医、药专家,协助开展参保人医疗费用的日常审核工作。
(五)专家资格的有效期限为2年,专家成员在有效期限内退休的,继续保留专家资格,待2年期满变更专家库时统一退出。
三、专家库的使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