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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档案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行政村形成的档案归村集体所有,村民依法继承或取得的档案归村民个人所有,它们均受法律保护。

二、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行政村档案管理机构在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本村各类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并对村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行政村档案工作在业务上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村委会应设立档案室,对本村各类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不具备统一保管条件的行政村,其档案可暂时由乡(镇)代管,并指定专人负责本村档案的收集和移交工作。

  行政村财务实行乡(镇)统一核算的,其会计档案由乡(镇)统一保管,村档案室根据需要可保存一套复制件。

  第八条 行政村党组织、村委会应明确领导分管档案工作,并确定专人管理本村各类档案。档案管理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并经过档案业务培训。

  第九条 对在开展行政村档案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档案管理

  第十条 行政村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档案收集、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等制度,实现档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为促进行政村档案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行政村档案室的档案借阅场所,应将《浙江省行政村档案管理制度(范本)》(见附件3)上墙。

  第十一条 凡是由行政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或关系村民切身利益的各种文件材料,都应归档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擅自销毁。

  第十二条 行政村档案以行政村为立档单位,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下属单位所形成的全部档案组成一个全宗。村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一的单位,形成的档案归入村同一全宗。规模较大的村所属单位的档案可以独立构成全宗的,由该单位自行管理;不能独立构成全宗的,移交村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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