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与关联企业进行关联交易的具体资料,分析各种类型的关联交易具体走向以及是否存在异常。
第十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在依法取得完整纳税人各类资料的基础上,以计算机为依托对资料进行集中采集和有效使用。要充分利用日常税收管理过程中积累的各类信息资料,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和从外部获取的资料进行综合比对,分析比较,初步判断纳税人存在的疑点和问题,收集、分析、研究各种避税动向,寻找避税线索。
第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通过依法调取纳税人账簿,与同行业价格、利润率等信息资料进行比对,并到相关企业、部门查验取证,实地考察纳税人生产经营、运作等情况,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形成纳税人避税事实认定的材料,确定避税事实。
第三节 税务约谈
第十二条 主管地税机关在收集资料、认定避税事实、进行税务调整等工作过程中,可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视情对存在避税嫌疑的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
第十三条 反避税人员要认真制定约谈方案,明确约谈的重点和方式。要认真审阅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要求做好税务约谈记录。
第四节 纳税调整
第十四条 对避税事实清楚、纳税人认可的,主管地税机关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认真填写纳税调整通知书,督促纳税人及时进行纳税调整,补交税款。
第十五条 对已进行纳税调整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要建立管理台账,实行税收跟踪监管,密切关注其投资、经营状况、纳税申报额等指标变化情况。同时,要对相同类型的纳税人进行调查取证,对存在相同避税问题的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
第三章 归档及案例整理
第十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实施反避税调查及纳税调整工作结束后,应将确定对象至纳税调整全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原始资料分类整理归档。
各类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内部需要调阅的,应严格执行档案转出、接收和调阅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