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反避税是针对纳税人的避税行为,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实施纳税调整的一项税收管理工作。
做好反避税工作,是法律赋予各级地税机关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家权益的神圣职责,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从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防止税收收入流失,营造公平公正税收环境的高度,重视和开展反避税工作。
第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涉外(国际)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反避税工作的组织实施;没有专门涉外(国际)税收管理机构的应指定部门具体负责。
第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配备相对稳定、高素质的反避税工作人员,建立起信息共享、协调配合的反避税工作机制。
第五条 跨地级市的反避税调查由省局统一组织,本市范围由各地自行组织。
第六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级地税机关组织和实施反避税各项工作。
第二章 工作流程
第一节 确定对象
第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结合税源管理、纳税评估、涉外税务审计等日常税收管理工作,筛选避税嫌疑纳税人,重点关注长期亏损、微利却不断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企业和跳跃性赢利的企业,以增强针对性。
第八条 主管地税机关要认真审核日常征管掌握和与国税部门交换的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申报资料,确定企业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情况,审查关联交易是否真实、合理,并与同类纳税人的可比信息进行对比,针对关联交易额较大且经营状况异常的,以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等为重点税种合理确定反避税对象。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九条 调查取证过程中,应重点收集以下基础资料:
1、企业依法成立的合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会计处理办法、验资报告等;
2、企业历年申报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种的纳税资料;
3、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包括企业生产的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历年生产、销售情况以及毛利率、净利率变化趋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