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强化对改革的组织领导
(二十三)进一步落实市(州)长、县(市、区)长粮食工作责任制。在省政府领导下,各市(州)、县(市、区)长对本地区的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负总责,要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保持市场粮食价格的基本稳定,保证市场粮食的有效供应。
(二十四)精心组织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由各级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市(州)、县(市、区)长是本地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必须切实负起责任。要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经各级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认真讨论形成共识后,报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审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2007年6月底以前要基本结束。
(二十五)相关部门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建立联合办公机制,及时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种复杂问题。各级粮食、财政、农发行必须高度重视,纳入重要日程,加大领导力度。要组织干部深入下去,跟踪了解改革的进展情况,总结经验,加强指导,确保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顺利推进。对在改制过程中出现的政策尚不明确的重大问题,要及时逐级请示。各级发展改革、编制、国有资产管理、审计、劳动保障、社保、国土、工商、地税、监察、信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享受国企改革有关优惠政策。对改制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照顾。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继续享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二十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宣传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未雨绸缪、超前工作,及时发现带有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中。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做好信访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二十七)严肃工作纪律。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严肃纪律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的意见》(吉纪发〔2004〕22号),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阳光作业,严禁暗箱操作和以权谋私。谋划企业布局,进行资产评估,清理债权债务。企业对外租赁或出售等,必须规范运作,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操作的,要严肃查处。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在土地出让、产权交易中产生商业贿赂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