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发挥储备粮调控职能。要发挥中央储备粮在调节供求,稳定市场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支持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收购和轮换工作。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核定和充实省级储备粮规模。相应调整储备粮结构,适当增加省内市场短缺品种。加强省级储备粮库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改善储粮条件,降低费用成本,提高管理水平。省级储备粮逐步纳入直属库储存,实行统一、垂直、规范化管理。要把省级储备粮的管理纳入省粮食局调控监管体系,实行合理有效监管。对保管年限、保存质量,实行定期、不定期抽查,保证按国家粮食质量储存标准进行定期轮换,确保省级储备粮油质量、数量符合省政府下达的标准。
四、加强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管理和监督
(十九)完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按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全面完善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实现由粮食系统内行政管理到依法对全社会粮食流通进行管理的转变。加强监督检查工作队伍建设,建立有效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粮食库存、收购、质量检验、统计、省级储备粮管理和军粮供应等方面规章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工作。广泛宣传国家和省里的各项粮食法规、政策,不断提高粮食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性。
(二十)加强粮食市场监管执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以及市场开办者和粮食经营者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收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对粮食市场经营实行分类监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管,质检、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管理、卫生检验检疫。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形成管理合力,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一)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统计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自觉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本数据和情况的义务。
(二十二)加强和充实粮食行政管理机构人员。各级政府要根据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和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需要,强化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统计调查的职责,并落实到具体机构人员。从2006年起将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各级编制、财政、粮食等部门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