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做好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农发行要继续发挥政策性银行的职能,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对地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粮食企业受政府委托收购粮食以及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收购粮食所需的信贷资金,在落实收购粮食的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的价差亏损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应及时足额发放。对改制后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如需农发行贷款支持的,须经农发行重新认定贷款资格。要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贷款扶持力度。
(十四)发展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积极支持和鼓励省内粮食流通企业到主销区,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形成多元化的合作格局,发展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建立集收储、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粮食经营企业。鼓励主销区粮食工贸企业在我省建设粮食生产和收购基地。
(十五)大力促进粮食产业化体系建设。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为契机,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对国有粮食企业的产权结构、组织结构、经营结构,进行跨行政区域、跨所有制形式、跨行业整合,搞活粮食经营。积极培育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以粮食购销、加工企业为龙头的粮食产业化体系建设。鼓励和发展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引导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加大对国有粮食企业、大型粮食加工企业和其他多元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支持企业发展粮食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增加产品附加值。对以粮油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特别是骨干龙头企业,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重点扶持。
三、建立健全粮食宏观调控体系
(十六)完善粮食直接补贴和最低收购价政策。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业生产资料增支综合直补,要坚持向产粮大县、产粮大户倾斜的政策。进一步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执行预案,健全最低收购价启动机制、补贴机制和监督机制。对不实行最低收购价的主要粮食品种,在出现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政府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调节供求,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和“谷贱伤农”。
(十七)健全粮食调控体系。建立和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机制,确保军需民用、粮食安全和市场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宏观调控手段,分级制定粮食应急保障预案,建立快速敏捷的市场监测系统,定期发布市场信息,指导企业经营,引导农民适时售粮。鼓励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积极入市收购,掌握粮源,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各级政府应指定一部分粮食加工和批发、零售企业,服从成品粮油供应宏观调控的需要。稳定军粮供应渠道,继续做好军粮供应的服务工作。对粮食供应比较困难的山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疆地区,当地政府要保证粮食稳定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