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产权出售。对于边远、偏僻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整体出售或部分出售。出售国有资产的变现收入,按照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执行。
4.依法破产。严重资不抵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破产。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办发〔2003〕96号和国办发〔2005〕60号等国家和省里的文件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管的有效形式,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级财政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作为粮食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按照职权分别行使管资产、管人、管事的权利。在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可以成立国有粮食资产管理公司,负责管理除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国有资产。
(五)努力做好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改制企业要制定完善的职工安置方案,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公司制企业,要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员工在原企业的工龄连续计算。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或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应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有关规定由原企业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对应聘继续留在改制后企业的职工,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改制后的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继续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各级政府要按规定将国有粮食企业分流人员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和社会保障,并对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收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做好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工作,为其再就业创造良好条件。国有粮食企业要充分发挥现有购销网点和产业化经营的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面向农民、方便居民的服务业务,努力增加就业岗位,为分流人员创造更多的再就业机会。
(六)妥善处理企业财务挂账。经审核认定的政策性财务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出来,分别在市、县粮食局设专户单独管理。对清理核定的企业经营性挂账,按照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的原则,进行处理。政策性财务挂账专户管理后,银行相应解除与其对应的资产抵押。
(七)妥善处理库存“老粮”。库存“老粮”统一由省里组织竞价销售,力争于2006年年底前处理完毕。对尚未处理的“老粮”,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管理,给予必要的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粮食主管部门与储存“老粮”企业签订委托保管合同,落实“老粮”监管责任和义务,不得出现坏粮和亏库。否则要追究企业、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由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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