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决定的意见》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十七、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根据职业教育发展需要,拓宽职业教育筹资渠道,逐步建立职业教育投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职业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不断加大对职业教育的财政投入,重点支持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建设、师资培训、农牧民和下岗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从2006年起,省财政新增职业教育专项资金2000万元,重点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师资培训、实训基地建设等。省级地方统筹的教育基建资金中,每年安排200万元用于职业教育。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已普九地区不低于30%,其他地区不低于20%。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逐步增加预算安排,加大就业再就业培训资金、农牧区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资金的投入力度。农牧业发展资金以及扶贫、科技开发和技术推广经费应适当用于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农牧厅、省扶贫办)
  落实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的规定,资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责任单位:省经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工商局)
  建立合理的职业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制定职业院校学生生均经费标准及学费标准。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公办职业学校学费收入支出纳入年度预算管理,确保学费收入全额用于学校发展。(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
  十八、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经费,资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贫困生。中等职业学校要从学校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奖、助学金和学费减免,创造条件支持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和半工半读。(责任单位:省经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扶贫办)
  十九、第二十三条 各级金融机构要优先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农牧区职业学校毕业生开展生产经营提供小额贷款。执行国家对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职业学校发展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社会各界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在其应纳税所得额 3%内允许扣除,个人将其所得通过政府或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对职业教育的捐赠不超过30%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学校建设征地、基建,免征水电增容、商业网点、城市维护等配套费,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扶贫办、省人防办、省国税局、省电力公司)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