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第十六条 全省各级劳动和人事部门要建立和逐步完善社会职业供求预报体系和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职业院校要建立职业指导机构,配备专人,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工作,鼓励和帮助学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充分利用省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和就业市场,大力开拓毕业生省外就业市场。(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
十三、第十七条 加强县(州)级职业教育中心建设。各自治州,西宁市和海东地区所辖各县,格尔木市在现有职业学校基础上组建职业教育中心,将各类培训归并到职业教育中心,实现政府统筹、部门联办、教育协调;多校一体。建立以职业教育中心为龙头,农村中小学教育教学设施、远程教育平台及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为基础的县、乡、村三级职业教育与培训网络。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省扶贫办、团省委、省总工会、省妇联等)
十四、第十八条 加强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在加强现有职业院校建设的基础上,重点建设6所国家级、8所省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 (含技工学校)和1-2所国家级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建设20个中等职业教育骨干专业、8个高等职业教育示范专业,扩大职业教育资源总量。加大对办学机制灵活、就业率高的职业院校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
十五、第十九条 按照统筹规划、财政引导、校企共建、投入多元的建设模式和通用、实用、开放的原则,在骨干专业领域相对集中建成 40个实训基地,重点解决数量不足、实训工位短缺等问题。鼓励建有实训基地的院校向其他院校和社会开放,实现资源共享,有效利用。鼓励企业以资金投入、提供设备和实训场地等方式,支持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与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
十六、第二十条 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确定一批企业作为职业院校教师的培训基地,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继续教育进修和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并作为晋级晋职的必要条件。支持专任教师在职提高学历、学位层次,提升专业化水平。吸引非师范类本科院校毕业生到职业院校任教,可先办理聘用手续,后取得教师资格;鼓励企业生产一线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高级技师担任专兼职教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双师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使双师型教师占职业学校教师总数的50%以上。 (责任单位:省经委、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