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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决定的意见》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八、第十二条 实施成人继续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工程。以提高职工和城镇居民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等为目的,构建覆盖全社会的成人教育和再就业培训网络,广泛开展以提高职业技能为重点的成人继续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大力发展社区教育、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与培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学习需求,促进学习型社会的建立。 (责任单位:省经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团省委、省总工会、省妇联等相关行业部门)
  九、第十三条 建立起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全日制与半日制相结合,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相结合的办学模式。鼓励工学结合、校企合作、订单培养,实行学分制等弹性学制,逐步建立半工半读制度。职业院校要与用人单位紧密联系,学校的专业设置、教学计划、课程结构、实习实训、学生就业等要满足用人单位需求。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建立学生顶岗实习制度,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最后一学年到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大力推进职业院校信息化建设,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应用。(责任单位:省经委、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
  十、第十四条 将专业设置、干部任用、教师聘任、招生录取、经费使用等管理权交给学校。允许学校招收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及具有同等学历的人员入学;允许学校根据市场和自身办学条件自主确定办学规模;允许学校根据企业和用人单位需求调整教学计划、课程结构、学习方式等;允许学校按专业大类招生,学生经一段学习后再确定专业,允许学校跨省、跨地区招生。(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
  十一、第十五条 坚持先培训、后就业,用人单位应优先录用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人员。劳动保障、人事和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责任单位: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工商局、省总工会)
  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理论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到2010年,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有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都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院校毕业生取得“双证”的比例和一次性就业率达到70%以上。(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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