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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决定的意见》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其支付实习学生的报酬列入成本费用,在税前列支,不进入职工工资总额。(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三、第六条 按照市场对人才的多元化要求,整合各类教育资源,多样化办学,推进职业教育与培训协调发展。职业院校要加强与省内外行业、企业、科研和技术推广单位的合作,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大力推动校企合作,建立前校后厂(场)、校企合一的办学实体,建立职业学校和行业、企业互为依靠、双向参与的供需关系,形成行业指导、市场调节、学校自主发展的运行机制。(责任单位:省经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等相关行业部门)
  四、第七条 合理分流初中毕业生,扩大面向农牧区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规模,扩大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规模,扩大东西部、城乡间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规模。鼓励办学条件好、就业率高的中等职业学校到农牧区举办分校或教学点,鼓励普通中学举办中等职业教育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学校发展远程中等职业教育,使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比例趋于合理。到2010年,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校均规模分别达到4000人和3000人以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五、第八条 实施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根据我省发展盐湖化工、有色金属、煤焦化工、旅游、民族文化等特色产业和餐饮、商贸、物流等服务业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以技能培养为核心,着力培养大批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急需的实用型人才。(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牧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旅游局、省扶贫办等相关行业部门)
  六、第九条 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充分利用各类职业教育资源,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大力开展以农牧区初高中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实现培训一人、转移一人、脱贫一户的目标。(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省扶贫办、团省委、省总工会、省妇联等相关行业部门)
  七、第十条 实施农牧区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充分利用县级职教中心(职业学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以及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机构等各类。资源,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实用技术培训。按照科技入户工程的要求,依托绿色证书、新型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农村优秀人才创业培植等工程,开展科技示范户培训,引导农牧民掌握实用技术,培养大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牧民,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服务。(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省扶贫办、团省委、省总工会、省妇联等相关行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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