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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决定的意见》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决定的意见》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06]11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决定的意见>部门职责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技能人才培养,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对于加快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加快职业教育特别是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与繁荣经济、促进就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构建和谐社会结合起来,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切实落实分工方案所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促进全省职业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八月十四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大力
发展职业教育决定的意见》部门职责分工方案
(二00六年八月)

  一、第三条 到2010年,全省中等职业教育年招生规模达到2万人以上,高等职业教育年招生规模达到0.6万人以上,占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招生规模的比例均达到40%左右。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年培训城乡劳动者 40万人次,其中培训在职职工3万人次、培训下岗失业人员2.4万人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
  二、第五条 充分发挥公办职业学校的主力军作用,通过东西部、城乡间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等措施,推动公办职业学校走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办学的路子。(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
  行业主管部门要将职业教育列入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行业职业教育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牧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等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
  企业要强化职工培训,有条件的要举办职业培训机构,或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 (责任单位:省经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地税局、省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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