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学校搭伙费收取对象有关问题的批复
(鄂价费函[2006]50号 2006年5月26日)
当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学校“搭伙费”收取对象问题的请示》(当价发[2006]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核定全省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3]221号)文件规定:“对实行购买饭菜票就餐的学校取消搭伙费;对学生自带粮、菜委托学校加工的农村中小学校可收取搭伙费,以弥补人工、炊具、燃料等支出。”因此,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办的食堂(含社会化)实行购买饭菜票就餐,不得收取搭伙费。即:凡是学生以饭菜票进餐的,无论是“经济食堂”还是“非经济食堂”一律不得收取搭伙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