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加强基础测绘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要按照《测绘法》和《
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完善测绘管理体制,将本地区的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地方财政预算。针对不同尺度基础地理空间信息的适用功能,制定相应的覆盖和更新策略。2010年前,要实现1:1万比例尺地形图覆盖全市域,1∶2000比例尺地形图覆盖主城区和区县(自治县、市)城镇规划区,1∶500比例尺地形图覆盖主城区和区县(自治县、市)建制镇以上规划建成区,并建立多元多尺度基础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库。
六、强化保障,促进城乡规划事业健康发展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是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监督的责任主体,要把规划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城乡规划中的矛盾和问题。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对城乡规划工作负总责,对领导、监管不力造成重大失误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要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市)、镇(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城乡规划知识的培训,提高领导干部规划水平。公务员培训要注意安排城乡规划知识的内容。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传媒形式,向社会各界普及城乡规划知识,提高全民规划意识。
(二十六)强化分工协作。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城乡规划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强化协调、形成合力。要自觉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自觉加强各类规划的衔接与协调,共同加强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已批准的各类规划,保证各类规划的落实。
(二十七)健全法规体系。加快修订《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完善《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政府规章,尽快建立涵盖规划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全过程,适应重庆市情的地方性城乡规划法规体系。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快制定各类城乡规划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形成与规划法规相配套的技术标准体系。
(二十八)加强规划研究。坚持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不断拓宽规划视野。围绕国家和全市大政方针、经济社会和城乡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重点加强推进“和谐重庆”建设、三大经济区统筹协调发展、促进三峡库区、区域中心城市全面进步、生态敏感区保护控制等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的宏观研究,提出科学的城乡空间布局新思路。近期要针对规划政策、规划方法、法规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多角度、多层面、宽领域开展城乡规划编制技术、许可管理、实施监督、政策法规保障体系及地理空间信息应用等方面的系统研究,为城乡规划和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