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完善市规划行政管理体制,调整优化人员结构,充分履行主城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职能,切实加强对远郊区县(自治县、市)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万州、涪陵、黔江、江津、合川、永川6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尚未健全和完善政府序列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机构的,要在今年年底前健全和完善。其他城镇化进程较快、规划工作任务较重的远郊区县(自治县、市),单独设立规划行政管理机构。对主城区的镇(乡)规划工作,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领导;远郊区县(自治县、市)的特大镇(乡)城镇建设管理办公室要明确城乡规划管理职能和工作人员,其他镇(乡)要配备专兼职规划管理工作人员。
三、依法严格规划管理,大力加强城乡规划调控力度
(七)坚持把城乡规划作为城乡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一切建设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批准的城乡规划。要充分发挥规划对资源,特别是水资源、土地资源的配置作用,加强环境和生态保护。
坚持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相互协调,相互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是编制下位规划和专项规划、实施城市规划行政管理的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未批准或未纳入建设用地的区域,不得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获批准的,不得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或提供建设项目土地公告函;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要求的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议书,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八)严格规划审批制度和规划调整程序。严格各类城乡规划的法定分级审批制度,严禁越级、越权审批。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规范城乡规划调整的审批程序,加强规划强制性内容管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县(自治县、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规划、历史文化名镇(街区)保护规划等强制性内容需要进行调整的,调整方案必须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成果须按法定程序重新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非强制性内容的调整,成果要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九)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各类建设工程必须严格实行规划许可制度,不得以政府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形式取代。实行投资审批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附有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实行投资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须附有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时,须附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建设项目土地公告函。有关部门在组织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不得改变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供应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工建设;房屋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不得改变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内容;竣工后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土地、房屋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