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协调、分类指导、合理布局,引导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
--坚持积极科学推进城镇化,走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综合承载能力强的集约型城镇化道路,推动城镇发展模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坚持全面协调发展,从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转向更好地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从单纯注重城镇发展转向更好地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城乡、区域的互促共进。
--坚持以人为本,从单纯注重人的物质需求向逐步满足人的全面需求转变,更加关注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完善城镇功能,营造良好环境,不断提高城市宜居水平。
(三)总体目标
到2010年,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重庆实际的城乡规划体系、管理体制、监督机制和保障体系,使规划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管理、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形成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核心,近期建设规划为重点,详细规划为基础,各类专业、专项规划为支撑的较为完善、适当超前、符合重庆实际的规划编制体系;
--形成“集中统一、城乡一体、分级管理”的规划管理体制;
--形成方式多样、主体明确、措施有力的城乡规划监督体系;
--形成组织领导有力、法规政策较完备、人才队伍较合理、投入机制稳定的城乡规划保障体系。
二、完善管理体制,提高城乡规划服务能力
(四)进一步完善区县(自治县、市)规划委员会工作制度。远郊区县(自治县、市)都应设立规划委员会。要健全工作制度,完善议事规则,提高运作效率。发挥规划委员会对城乡规划重大问题、城乡发展重大政策的宏观决策咨询作用,统筹协调区县(自治县、市)各类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民主水平。要优化组成结构,充实专业力量。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原则上专家及社会人士比例不低于1/3。
(五)进一步理顺规划管理体制。严格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各项涉及城乡空间利用的建设活动必须纳入统一规划管理,严禁擅自肢解、下放规划管理权限。积极推动城乡规划一体化,统筹考虑全市域城乡空间和环境容量,合理安排城乡产业布局、村镇居民布点、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完善城乡规划分级管理。各级政府、规划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按照职责规定,做好本区域各类城乡规划编制、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