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促进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二十五)建立由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外经贸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参加的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相应的协调机制,制定重大产业技术和装备引进政策,组织协调并监督重大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
(二十六)加强对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管理。由国家和省政府核准或使用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需要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项目业主应联合装备制造企业制定引进和消化吸收方案,作为工程项目审批或核准的重要内容。
(二十七)对企业消化吸收再创新给予政策支持。设立“省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专项资金”,对符合
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经省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资助。对企业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开发的先进装备和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的范围。
(二十八)支持产学研联合开展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对关键技术和装备的引进,用户单位应吸收制造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参与,共同跟踪国际先进技术的发展,并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共同开展自主创新活动。
(二十九)对国内尚不能提供、且多家企业需要引进的重大装备,鼓励统一招标,引导外商联合国内企业投标;在进口装备的同时,应当引进先进设计制造技术,并支持省内企业尽可能多地参与分包和实现本地制造。
限制盲目、重复引进。限制进口国内已具备研发能力的关键技术;禁止或限制进口高能耗、高污染和已被淘汰的落后装备和技术。
(三十)建立由项目业主、装备制造企业和保险公司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重大装备保险机制,引导项目业主和装备制造企业对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投保。
六、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
(三十一)掌握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综合经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行业和领域特点共同编制并定期发布应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目录,政府科技计划和建设投资应当对列入目录的技术和产品的研制予以重点支持。对开发目录中技术和产品的企业在专利申请、标准制定、国际贸易和合作等方面予以支持,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和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
(三十二)政府科技计划要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引导产学研联合研制技术标准,促使标准与科研、开发、设计、制造相结合。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行业协会等制定重要技术标准的指导协调,在我省具有一定优势的领域,支持企业、社团自主制定和参与制定国际、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支持加快国外先进标准向国内标准的转化。重点支持企业通过再创新,以我为主形成技术标准。
(三十三)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抓紧制定《江西省专利保护条例》,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建立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机制,成立“江西省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机构。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和统筹协调知识产权工作;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自身建设,强化其管理职能。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支持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加工和战略分析,为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市场开拓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