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支持利用资本市场多渠道多方式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及其他证券衍生品种,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获取发展资金。支持目前尚不完全具备国内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争取在适时推出的国内创业板发行上市。
(十九)支持证券服务机构在我省执业。支持省内外证券公司和投资银行在我省寻找、挖掘、培育和推荐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发行上市。支持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律师事务所和证券服务等中介机构在我省为证券发行上市提供中介服务。
(二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股份转让工作。争取国家批准我省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证券公司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允许具备条件的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逐步完善我省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拓宽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
(二十一)支持开展对高新技术的保险业务。支持保险公司发展与高新技术领域相关的企业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断保险、人身保险,以分散创新风险,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四、政府采购支持
(二十二)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实行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建立认定标准和评价体系。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全社会公告。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实现动态管理。
使用财政资金的重大建设项目及重大装备和产品采购项目,应首先采用自主创新产品。在国家和省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二十三)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方法,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国产或省产自主创新产品。其中,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要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折扣。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一定比例的,将优先获得采购合同。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要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
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可以在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将合同授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
(二十四)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省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我省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人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