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推行新闻发言人制度。自治区确立新闻发言人,地级市政府以及区直有关部门也要确立新闻发言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加大政府信息和公用信息的公开力度。
2.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及邀请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对重大决策和文件进行解读等形式,对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建立起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
3.各级政府及有条件的乡(镇)政府都应建立政府网站,将政府的非密级文件上网发布;通过电子邮件、在线解答、留言板等形式,实现政府与公众的网上沟通;完善交互式办公系统,大力推行网上审批、服务及网上监督、评议。
4.各地级市政府都要创办政府公报,公布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政策和措施,以及依法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和社会经济发展相关的各类事项。
5.通过设立公开栏、电子触摸屏,发放便民服务卡、办事指南、信息手册等形式,定期或随时公开政策事项、办事服务事项以及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执行及监督情况。
6.通过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办事窗口或专项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公开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理依据、程序、时限、过程和结果,以及部门的服务职责、服务承诺、违诺违纪的投诉和追究等。
7.设立专线电话、咨询服务台等公开交流平台,接受咨询、投诉和求助,加强政府机关、公用事业单位和公众的沟通与互动。
三、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和程序
各级政府机关和公用事业单位要按照职能要求,对公开的事项进行分类,围绕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工作标准、时限要求、审批权限、服务承诺等建立相关工作制度,特别是要建立重大决策的法律分析和论证制度;建立决策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政务公开投诉处置、结果反馈制度;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监督检查、公开评议和责任追究评议制度,使政务公开、办事公开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轨道。
各级政府机关和公用事业单位要规范和完善公开程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按照提出一审核一公开一评议一反馈的程序办理。对公开的事项要预先经过本部门(本单位)政务公开 (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审核把握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间。应该公开的事项,必须及时公开,不能公开或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必须说明理由。经审查后,报本级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备案;对变更、撤销或终止公开事项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及时告知公众。公开事项要自觉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注意从工作中发现薄弱环节,及时整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的事项,受理部门要进行登记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的答复,不能公开的,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四、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