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化和拓展公开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以及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府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办理的各类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要予以公开。要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以及容易产生不正之风、滋生腐败的重要环节作为公开的重点闪容,围绕行政主体基本情况和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方法、结果等事项,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内容。
1.自治区政府机关重点公开的内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关的政策与总体规划,财政预决算报告,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及调整、变动情况,政府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各类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干部选拔任用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以及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等情况。
2.市、县(区)政府机关重点公开的内容:本地区城乡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报告,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及调整、变动情况,政府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重大项日的审批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行政处罚依据和标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政府采购,征地拆迁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以及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等情况。
3.乡(镇)政府重点公开的内容:贯彻落实有关农村政策,财政、财务收支,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乡(镇)集体债权债务情况,征地补偿及分配方案,筹资筹劳等情况,以及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4.公用事业单位重点公开的内容: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决策,与服务对象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部门的职责权限和服务内容,办事的依据、时限、流程和结果,办事纪律,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和标准,投诉监督办法和处理结果以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等。
政府机关和公用事业单位要编制本机关、本单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和公用信息详细目录,就其内容、形式、程序、时限、责任人和监督检查办法等,分类向社会或在单位内部公开。
(二)丰富和创新公开形式。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实际和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的内容,综合运用多种形式进行公开,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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