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今年按政策增加的25%行政编制仍与安置计划同时下达,同时,在全区的政法专项编制内安置10名军转干部。满编的事业单位接收军转干部仍实行“先进后出”的政策。各单位接收军转干部增加的编制仍由编制部门实行单列,不计入单位编制总数。其它有关增加、调整、办理编制等事宜仍按2005年计划安置办法执行。
(六)必须按时完成安置任务。各部门、各单位在接到《军转干部安置通知》后一个月内,必须回执接收意见和岗位安排,逾期不回执的单位,按不接收军转干部予以通报。被安置的军转干部,接到安置通知一个月内必须报到,超过报到时限一个月后仍不报到者,军转办将本人档案退回原部队。今年计划分配工作于9月底结束。
其它问题仍按以前国家和我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一)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小组等8部委《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6]1号)精神,落实对军龄和工作时间的计算办法,对年度正常调资和国家统一工资调整事项要及时办理,保证退役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加强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工作。各市要建立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业务经费要按照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纳入各市年度财政预算。各市组织部门要及时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加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要建立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注册登记制度,随时掌握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社会活动情况,使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工作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三)认真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区、市财政要按照《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宁转联[2006]1号)中的有关规定,及时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医疗保险经费划拨到位,各市、县(区)要在明年3月底前办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医疗保险。已启动住房补贴的市,要抓紧摸清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住房情况,做好补贴经费的测算工作。
三、切实加强对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安置军转干部是一项政治任务,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把工作完成情况作为衡量领导干部讲政治的一个重要方面,作为考核班子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评选双拥模范城市模范县(区)的重要指标。自治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驻宁单位要从大局出发,积极主动地做好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真正做到不讲条件,不打折扣。各单位“一把手”要亲自协调解决安置中的有关问题,按时完成安置任务。安置工作基本结束后,自治区军转工作领导小组要派出联合检查组进行跟踪检查,检查结果要予以通报,对做得好的单位进行表扬,对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点名批评,同时单位党组要向自治区党委做出书面解释,对以种种理由不接收军转干部的,自治区党委将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