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信访事项的督办。信访部门要对信访情况和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进行督查督办。对其他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都要及时督查督办,抓好落实。
四、建立健全信访秩序规范整治体系
(一)严格信访程序。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信访事项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凡信访事项没有经过基层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受理答复的,上级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和信访部门原则上不予受理。信访人对基层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答复不服的,可以申请上级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进行复查。
(二)实行信访事项“先归口、后分流”的处理规则。群众向上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控诉、请求,要求批转、交办和答复的,一律先归口到信访部门,由信访部门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下一级信访机构转送或交办。
(三)维护接访现场秩序。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公共和信访秩序。对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对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刀具的;对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对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对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对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它行为等情况,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置,一是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做好劝访工作;二是通知信访人所在县市、单位派领导和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限内赶到指定地点接访;三是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对信访人违规行为较轻的,采取警告、训诫等方式予以制止;对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法》的,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体系
(一)强化信访工作责任制。一是强化领导信访责任。明确党政一把手是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把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群众重要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重大信访事项,督促解决信访突出问题;二是强化部门信访责任,做到“小事不出门,矛盾不上交”,切实处理好信访事项;三是强化基层责任,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县,难事不上交”;四是强化非正常信访老户的稳控责任,落实综合措施,使信访老户逐步息访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