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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有关公务员报名考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考试的收费标准”已被《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公务员报名考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月25日 实施日期:2007年2月1日)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中“有关诉讼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已被《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定部分诉讼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7日)停止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费[2006]167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规范收费部门和单位的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透明度,根据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鄂财综发[2005]35号)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将我们编制的《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均为最终标准,未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同意,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提高或加收其他费用,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改变收费对象。
  二、本通知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中,凡是按被收费对象营业额、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货值等的一定费额或比例收费、收费标准有幅度的,由市、州、省直管市及林区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收费标准的具体执行意见,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重要的收费应报同级人民政府。
  三、各部门和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或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按规定亮证收费和实行收费公示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截止时间为2006年6月30日,以前有关文件中规定的收费标准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2006年6月30日以后国家和省对收费标准有新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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