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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通知


  (二)加强相关行业语言文字工作

  国家公务员要带头说好普通话。人事部门要将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列入公务员的培训内容,使全州公务员普通话水平逐步达到规定等级,并具备正确运用规范字的能力。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使用普通话进行交流,使普通话真正成为公务员的工作语言。

  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发挥示范作用。各级电视台、电台、报社及其主管部门,应将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纳入行业管理内容,并对本行业从业人员的语言文字规范应用提出明确要求,并建立工作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各单位和个人。

  交通、邮政、电信、移动、银行、保险、旅游、医务、宾馆、酒店等服务行业窗口应把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作为提高服务质量的大事来抓,对直接面向服务对象的人员和特定岗位人员,要明确应用等级要求。

  (三)加强公共场所社会用字管理

  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的告示性、标识性文字,除特殊情况外,均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不得出现错别字、自造字,社会用字的书写、印刷以及使用成语、词语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引起误导,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四)加强相关行业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管理

  国家公务员、教师、播音员、节目主持人、解说员、导游、话务员、律师等特定岗位人员,以及宾馆、酒店、商店、车站、通讯等公共服务行业的工作人员,从2006年10月1日起,逐步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情况进行培训,从2007年10月1日起,全面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各行业的普通话等级要求:国家公务员应不低于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一般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应达二级乙等以上水平,幼儿、语文、外语、音乐教师的普通话应达二级甲等以上水平,语音教师、新闻媒体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的普通话应达到一级乙等以上水平,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普通话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其中解说员、导游、话务员等特定岗位人员的普通话应达二级甲级以上水平;宾馆、酒店、车站、通讯等公共服务行业的前台工作人员普通话应达二级甲等以上水平。

  凡从事印章雕刻、招牌制作、广告设计等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州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织的汉字规范培训班、待考试合格获得证书后方可从业。从2006年10月1日起,全面实行公共服务行业持汉字规范培训结业证书上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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