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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省参事室办公楼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省参事室办公楼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长政发〔2006〕22号)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4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省参事室办公楼建设范围内涉及长房集团、蒋稚龙、叶长贵等单位或个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共计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517.56平方米,具体地块界址及数量以市国土资源局地籍测绘队20060481号地籍测绘成果为准。市国土资源局要在收回用地范围内依法公告,并通知原土地使用人。对原土地使用人依法应予补偿的,依法办理补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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