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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修订)

  经营单位不再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时,应当在停止经营活动后的3个月内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甲种经营许可证换证的审核发证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乙种经营许可证换证的审核发证工作由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申请换证的经营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安全评价报告;
  (五)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质证书复印件;
  (七)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
  (八)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必须出具商务部印制和发放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应分别出具商务部统一印制、市商务局颁发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专项用户内部批发经营单位必须出具商务部发放的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八条 经营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换证时可以不提供安全评价报告。
  (一)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中,未发现其有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未发生过安全生产伤亡事故;
  (三)经营单位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储存设备设施等没有发生变化的;
  第十九条 对于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在申请换证时没有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的,申请换证时可以不提供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 在采用集中交易、集中管理、指定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进行经营活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报告由所在市场统一提供。
  第二十一条 在换领新证时,经营单位须将所持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上缴发证机关。

第四章  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分为受理、审核、中止审批、复核、审定、告知六个程序。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发放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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