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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卫生局等单位深化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24、鼓励自谋就业。鼓励和支持未聘人员自谋出路,创办经济实体。对经批准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自谋出路的人员,按州人发〔2005〕27号文件规定一次性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25、允许内部待聘。对未聘人员由县市卫生部门组织交流调剂,实行双向选择、择优聘用。经调剂后仍未被聘用或不胜任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人员,给予1年的待聘期,待聘期间计算工龄,正常调资计入个人档案工资,由县市财政按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一定的生活费。待聘期满后提供第二次聘用机会,仍未被聘者,应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由县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督分流人员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到所在县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进入人才市场择业,并按州人发〔2005〕27号文件规定一次性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以上规定适用于本次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中未能竞聘上岗的原正式工作人员,未聘人员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按有关规定办理。

  26、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员,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医疗保险,原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视同实际缴费年限,与灵活就业后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重新就业后,其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新的用人单位,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如原单位参加了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或虽未足额缴费,若能全额补缴欠缴费的,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员参加工伤、生育保险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七、加强对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27、切实做好落聘人员工作。要关心落聘人员生活,引导他们转变观念,重新就业。各有关部门要和相关乡镇政府加强联系,紧密配合,把落聘人员安置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对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确保改革工作稳步推进。

  28、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稳步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责。人事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和指导,卫生部门要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与编办、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各县市在深化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农村公共卫生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管理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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