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收入分配机制
17、乡镇卫生院内部收入分配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利益关系。在确保国有资产增值的前提下,扣除必要成本费用、资产折旧费用和规定留足事业发展金以及单位内部职工生活保障金后,再进行分配。内部收入分配改革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县市卫生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人事、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18、实行绩效工资制度。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等与岗位风险、责任程度、技术含量、服务态度、医德医风等工作业绩挂钩,并以每月量化考核结果为依据拉开分配档次,具体分配办法由单位自行确定。
19、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可从年内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给予奖励。具体办法:以经过县市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年内新增收支结余为基数,即年增收支结余5万以内、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以上的部分,分别提取6.5%、6%、5.5%、5%的奖金。院长年终奖金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通过,报县市卫生部门核准后发放。
六、切实做好落聘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工作
20、允许提前离岗退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工作人员,经本人申请,按管理权限审批,可不再签定聘用合同,实行编内离岗退养。离岗退养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福利待遇,工龄连续计算,参加正常工资晋升,按原途径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达到退休年龄即办理退休手续。提前离岗退养人员原则上不得在本县市辖区内开办个体诊所,从事医疗服务工作。
21、允许停薪留职。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在单位和个人协商一致并经县市卫生局同意的基础上,允许乡镇卫生院未聘人员停薪留职,依法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原与单位签订停薪留职协议的人员,可继续按原协议执行。协议期满可续签停薪留职协议,也可回单位参加竞聘,或自谋职业。凡有停薪留职人员的单位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将停薪留职人员情况报县市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停薪留职人员原则上不得在本县市辖区内开办个体诊所,从事医疗服务工作。
22、鼓励下村服务。凡乡镇无村卫生室的空白村,可由乡镇卫生院延伸服务网点,派驻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服务工作,网点人员、资产、经营等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23、鼓励进修学习。各县市可从实际出发,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年龄在35岁以下、学历在大专以下的未聘人员进修学习,提高卫生专业技术服务水平。学习期间,连续计算工龄,正常调资计入个人档案工资,待遇由单位自行确定。进修学习费用负担按有关规定执行。学习结束后可回单位参加竞聘,或自谋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