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聘用对象和范围。卫生技术人员应优先在本院现有符合执业条件的人员中聘用。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从医25年或者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以上,且符合执业条件,尚未达到退休或提前离岗退养条件的人员,原则上应优先聘用;经依法鉴定或证明患有职业禁忌症或因病暂无法坚持工作的人员,可暂缓参加竞聘,有关工资福利待遇可参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病愈后可继续参加竞聘;因病或因工(公)致残,经依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有关政策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不参加竞聘;对具有省级以上教育部门认可的普通医学院校中专以上学历的卫生技术人员暂未获得执业资格的,允许连续三次参加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三次未获得执业资格的,解除聘用关系。工勤、管理人员按设置的岗位条件聘用。
13、对新进卫生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具体按《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2005年人事部令第6号)和《湘西自治州事业单位人员实行公开招聘暂行办法》(州办发〔2005〕27号)执行。应聘卫生技术岗位人员必须具有省级以上教育部门认可普通医学院校中专以上学历和规定的资格条件。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参加应聘进入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岗位。
14、聘用工作程序。一是成立聘用工作组织,一般由院领导、科室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二是制定实施方案,报县市卫生部门批准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三是将实施方案提交本院职代会或全体职工大会通过;四是公布实施方案,人员聘用岗位及条件等事项;五是应聘人员申请应聘;六是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并对在编人员进行考核,编外人员进行考试、考核,择优确定拟聘人选;七是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八是将拟聘人员名册报县市卫生部门审核同意,决定受聘人员;九是乡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书》,并到县市人事部门或其授权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依法鉴证。
15、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及工勤、管理人员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合同期满,如一方不愿续签聘用合同,须在合同终止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聘用双方变更、解除合同须在合同期满后30日内送县市卫生部门核准、人事部门备案。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16、建立解聘、辞聘制度。对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差、发生医疗事故,对病人服务态度恶劣,在工作中有收受药品回扣、“开单提成”、“红包礼金”、乱收费等不正之风行为,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人员,经查实,坚决予以处理或解聘;对不够解聘条件的人员,责成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