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原则上中心卫生院病床按平均每千服务人口0.8-1.0床设置(服务人口除计算所在乡镇常住人口外,含上级卫生部门认定的辐射乡镇1/3人口),人员按每床1.2-1.4人定员,卫生技术人员占90%以上,医护比为1:0.8。一般卫生院病床按平均每千服务人口0.8-1.0床设置(服务人口按所在乡镇常住人口计算),人员按每床1.2-1.4人定员,卫生技术人员占90%以上;防保型卫生院不设病床,人员控制在3-5人。
6、根据乡镇卫生院类别、规模、功能和任务,科学设置卫生技术服务与工勤、管理岗位,可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根据当地医疗服务需求、人才结构等情况采取“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办法确定岗位。
三、改革院长选拔聘任办法,完善院长负责制
7、乡镇卫生院院长全面负责卫生院工作,依法制定、实施卫生院发展规划,建立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依法聘用、考核医务人员和工勤人员。
8、改革和完善乡镇卫生院院长选拔任用制度。积极推行卫生院院长聘任制和任期目标管理制。卫生院院长由县市卫生部门聘任,副院长由院长提名,报县市卫生部门批准,各科室负责人由院长聘任,报县市卫生部门备案。卫生院院长无行政级别,采取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聘任的办法选拔任用。
9、严格乡镇卫生院院长任职条件和资格。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卫生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知识结构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团结协作,作风民主;中心卫生院院长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医师资格;一般卫生院、防保型卫生院原则上应具有初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
10、乡镇卫生院院长实行聘任制,院长每届聘期原则上为3-5年,经考核表现优秀、工作突出的可以连聘、连任。县市卫生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院长的任期管理,严格年度考核与财务审计,并把考核、审计结果作为院长奖惩或续聘的重要依据。院长应主动接受本院全体职工的监督,定期报告本院工作;本院重大问题决策应提请职代会或全体职工大会通过后实施。
四、推行全员聘用制,加强岗位管理
11、推行卫生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及管理人员全员聘用制。在核定人员编制和科学设岗的基础上,人员实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聘用办法。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知识和能力,具有省级以上教育部门认可的医学院校中专以上学历;具有相应的卫生执业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履行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