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卫生局等单位深化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州政办发[2006]1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州卫生局、州人事局、州劳动保障局、州编办、州财政局《关于深化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六月六日
关于深化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州卫生局、州人事局、州劳动保障局、
州编办、州财政局 二00六年五月八日)
为建立符合乡镇卫生院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组部、人事部、
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1号)和州委、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州发〔2003〕30号)以及州委办、州政府办《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州办发〔2002〕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就深化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升乡镇卫生人员素质,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以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为目的,按照“分类、放权、搞活”的改革思路,下放管理权限,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深化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
2、改革目标:从2006年起,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乡镇卫生院特点的用人制度和政府依法监管、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科学分类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新体制。
3、改革原则是: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原则,坚持按劳分配及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坚持人本观念,尊重人、关怀激励人的原则。
二、调整乡镇卫生院布局,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岗位
4、根据“原则上每个乡镇应有一所卫生院”的要求,全州共设置乡镇卫生院156所,其中,中心卫生院40所,一般卫生院102所,防保型卫生院14所。已撤(并)乡镇原设置的卫生院成建制并入调整后的乡镇卫生院,为该卫生院的分院,全州共设置52所分院,分院资产不得平调,接受总院的管理和领导,分院实行独立经营、单独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