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用人单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计划承担安置任务的,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按每人4-5万元的标准缴纳有偿转移资金。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足额转入政府安置部门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的,必须按计划接收政府分配的退役士兵。2006年9月底前全州完成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三、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要继续加大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力度,积极推广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补助经费通过当地财政预算安排等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按时足额发放。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省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项优惠政策,认真研究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能力。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努力提高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率。州直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标准按州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执行,各县市要合理制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标准,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落实资金来源。
四、做好农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作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为基层组织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从事荒山、荒地、荒滩、病虫防治、植保、农收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当地政府可根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对生产、生活、住房中有实际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予以扶助。
五、依法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