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湖南省吉首军分区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州政发[2006]1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县市人武部,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6〕15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州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认识
退役士兵(含转业士官)安置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交给地方各级政府一项庄严的政治任务,关系到国防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各部门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认真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强有力措施,确定安置计划,确保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二、认真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坚决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困难,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任何行业、任何单位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相违背的规定,一律不得执行。民政部门要求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和“按照职工比例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指令性分配原则,科学合理地拟订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用人单位对所接收的退役士兵不得以体检或考试而变相拒收,不得实行试用期和收取安置费。退役士兵父母所在单位不得以已有一个子女在本系统工作而拒绝接收退役回来的子女。
(二)突出做好退役安置工作重点。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服役满10年以上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退役士兵以及军烈士子女、伤病残退役士兵等重点安置对象得到优先和较好安置。转业士官的配偶所在系统有安置能力的,应予以接收安置。对政府安置的二、三等伤残退役士兵,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各相关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要充分考虑接收退役士兵。州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按州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州直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安置工作的通知》(州政办函〔2006〕67号)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