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各县市“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的通知
(州政发[2006]1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州人民政府同意州林业局制定的《关于各县市“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七月十八日
各县市“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
(州林业局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根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各市州“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2006〕5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各县市“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分配
省人民政府下达我州“十一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为85.3万立方米,与“十五”期间相比基本持平。按采伐类型的分项限额为:主伐49.1万立方米,抚育采伐14.9万立方米,更新采伐2.8万立方米,低产(效)林改造13.2万立方米,其它采伐5.3万立方米;按消耗结构的分项限额为:商品材49.5万立方米(出材量31.2万立方米),非商品材35.8万立方米;按森林起源的分项限额为:人工林74.9万立方米(其中工业原料林25.6万立方米),天然林10.4万立方米,毛竹采伐限额为204.7万根。
二、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
(一)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从建设生态州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用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和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落实领导干部林业建设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把森林资源的数量消长、质量升降和保护管理情况等作为各级领导干部任期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严格执行。
(二)严格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国有林业企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自留山和个人承包经营、铁路、公路、城建、农业、部队、学校等非林业部门(单位林木采伐)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自然灾害、林政处理所伐林木,都必须纳入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否则一律不得分配采伐计划。商品材采伐继续依法实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制度,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省年度木材生产计划逐级分解下达。商品材的主伐必须严格在商品林区域内的国有林场、集体林场或个体规模林场中进行。工业原料林的采伐只能在工业原料林基地内进行。公益林的采伐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除抚育采伐可占主伐限额,人工林采伐可占天然林限额、工业原料林采伐可占用一般用材林限额外,其他各分项限额不得串用。除公益林的采伐限额不能跨年度结转外,一般人工用材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可以结转到本限额期内以后各年度使用。实行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保证制度,凡皆伐后未在当年或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可通过木材生产计划予以调控。全面推行伐前设计、伐中监督、伐后验收制度,坚持凭证采伐,坚决制止无证采伐和超证采伐行为,不断提高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