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组织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和各县市、各部门行政正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组织有关部门参加重特大事故现场勘查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将重特大事故的有关情况通报当地驻军,请驻军参加事故抢救或给予必要的支援;
8、督促州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政府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批复,对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9、组织州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全州各类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州长安全生产职责
1、具体负责领导全州安全生产工作,对全州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矿和非煤矿山、特种设备、电力、工矿及交通企业生产安全;
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
3、具体负责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定期召开州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布置、检查、考评、总结全州安全生产工作;
4、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全州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检查各县市、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分解落实情况;
5、组织有关部门抓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受州长委托,主持召开重特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会议;
6、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州长;
7、组织推广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和科技成果;
8、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全州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加强安全管理,做好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
9、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制定、落实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
10、切实做好其他分管领域的生产安全。
(三)其它各位副州长安全生产职责
1、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章制度,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组织做好分管工作;
3、组织分管部门制定安全生产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督促制定各类规章制度及其它相关规定;
4、督促分管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5、坚持定期布置、检查、考评、总结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6、对分管工作范围所发现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协调整改治理。组织制定分管范围内的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按照州政府工作程序及时纠正分管工作范围出现的涉及安全生产的失职和违法违纪情况;
8、根据全州安全生产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在分管工作范围内予以落实。
第三章 州直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州直各部门共同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研究解决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根据国家、省、州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目标和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安全生产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