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积极发展林业产业,增强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的活力。科学制定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完善产业政策,优化发展布局。大力发展商品材特别是速生丰产林和工业原料林,鼓励木竹综合利用和精深加工,加强技术改造,实行自主创新,努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森林资源利用率。加强对林业产业的引导和调控,明确市场准入条件,严格控制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木材加工企业重复建设和低水平扩张,积极支持以竹木为原料的大型加工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建设原料林基地,引导林业产业健康发展。增强各种社会主体特别是非公有制主体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积极性,增加森林资源的有效供给。
(五)深入推行森林分类经营,提高森林科学经营管理水平。根据森林的主导功能和培育目的,全市已将森林区划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的建设、管护和补偿,要按事权划分原则,由各级政府为主承担。要在积极争取扩大国家重点公益林补偿范围的同时,加快建立健全市和区、县(市)公益林补偿制度,逐步建立起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长效机制。对公益林要严格管护、科学经营,促进其向生态功能和综合效益最佳状态发展。要加快城市林业生态圈建设步伐,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对商品林要放活机制、集约经营,最大程度地发挥其经济效益。商品林的培育、经营和利用由所有者依法自主决策,政府予以正确引导和政策扶持。同时,要积极探索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模式和途径,引导林业企业和经营单位实施森林科学经营,不断提高森林经营管理的整体水平。
(六)大力加强林业法制建设,依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建立征占用林地专家评审和林业主管部门预审制度,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切实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和统一装识制度,确保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加大林业执法力度,整合林业执法资源,建立统一、高效的林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林业公、检、法机构要紧密配合,形成合力,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批滥占林地和乱采滥挖野生植物、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积极推行林业政务公开,主动接受上级机关和人民群众对林业执法的监督。加强林业普法和宣传工作,不断增强全社会爱林、护林的意识,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七)深化林业改革,增强林业发展活力。在全面完成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制,大力培育森林资源资产市场,推动森林资源资产有序流转,逐步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落实、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到位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推进国有林场管理体制改革,将公益型国有林场纳入公益事业单位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森林资源培育、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骨干作用。努力争取国家收购非国有公益林改革的试点项目,积极探索非国有公益林收购的政策和措施。通过以林权制度改革为重点的林业改革,加快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林业开发建设,增强林业发展活力,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
(八)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依法管护森林资源能力。继续实行森林资源管理机构下管一级制度,县(市)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在业务上同时受县(市)林业局和市林业局领导,其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必须征得市林业局的同意。木材检查站、林业工作站是基层林业执法机构,其机构和管理体制应保持相对稳定,各地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保障其公正、有效履行执法职责。积极整合现有林业监测资源,加快建立森林、湿地资源与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不断提高动态综合监测的现代化水平和工作时效性。加大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基础设施投入,改善工作条件,提高管理能力,确保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各项任务的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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