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负责人和市政府办公厅、市编办、市监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建委、市商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在市政府直接领导下,加强部门统一协调,组织开展联合调研,掌握工作动态,为市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建议;制订年度工作计划,交流工作进展,分析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难点;开展统计通报,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推动工作开展。各地也要健全和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各部门要认真履行部门职能,落实促进就业的责任,具体职责任务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要求确定。
(二)各区、县(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要把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层层分解,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促进就业的责任。并按照科学合理、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制定规范的业务工作程序,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
(三)区、县(市)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完成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所需资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层劳动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机构的人员工资及工作经费、劳动力市场及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转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根据就业再就业工作实际需要预算安排就业再就业资金。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政府和部门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并建立社会和群众自下而上的监督举报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限期解决。对扶持政策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通报批评。
(五)加强信息交换、协查和统计。各级统计、发展改革、劳动保障和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开展全市劳动力抽样调查。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国资、人民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要按季调度工作进展情况,掌握就业再就业资金支付、扶持政策落实等动态,及时进行通报。
(六)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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