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企业裁员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人员不得裁员。对于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要制定被裁减人员的就业安置方案,并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要按有关规定报当地人民政府。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五)完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统计、劳动保障、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失业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城乡劳动力调查,准确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建立健全城镇失业登记制度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制度。凡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人员,均可到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纳入全市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平台实行动态跟踪,及时准确掌握失业人员状况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情况。
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一)建立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联动机制。完善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适当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距,使之合理配套并相互衔接。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和低保人员的基本生活,完善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领办法,结合其求职和参加培训的情况确定申领条件,既要切实解决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更要有利于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
(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强化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参保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改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良性互动。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其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继续保留。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后,要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七、强化部门责任,完善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