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健全完善城镇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加快建立农村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农村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配备3~5名专职工作人员,进一步落实城乡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劳动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机构的编制经费。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收入标准每月不低于1000元,今后按国家有关调整公务员工资政策适当提高工资水平,市财政按《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劳动保障局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城区街道(乡镇)及社区劳动社会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机构经费管理的通知》(长财社字〔2003〕6号)的规定给予补助,其增长部分市、区财政按比例负担。
(四)进一步改善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环境,积极开展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试点工作,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普惠制的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体系,积极探索适合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办法。
(五)将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列入政府工作日程。推行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加强农村劳动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工作,发展多种形式的劳务协作,以有组织输出带动多元化输出,推动劳务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
(六)各级政府要将失地农民的就业管理服务纳入就业工作整体规划。
(七)统筹做好城镇新成长劳动者和其他劳动者的就业工作。认真落实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做好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以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落实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安置和促进就业的有关政策,维护其合法权益。加强对残疾人员、妇女等特殊群体的就业服务。
(八)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加大劳动保障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完善对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务派遣组织的管理,保障求职者和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配备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相适应的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保证监察执法工作经费。
四、完善就业服务,强化职业培训
(一)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持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免费提供政策信息咨询和职业介绍服务;为就业困难对象免费提供一对一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援助。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行职业介绍补贴与免费服务绩效挂钩的管理制度,定期对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按照开展免费服务的绩效拨付补贴资金。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其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给予补贴。